高教云考专家库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高教云考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工作,发挥机械专家在机械行业转型升级和改革发展中的作用,提高科学决策水平,结合高教云考研究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高教云考研究院开展问卷调查、开发、市场营销、质量管理、标准化、机械相关的咨询、服务和培训等活动需要使用专家库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来源于高校、研究机构、事业单位、企业、政府机关和社会团体个人等组织并入选高教云考研究院专家库的专家。
第四条专家库管理遵循“统一建设、集中管理、资源共享、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高教云考研究院是专家库的管理部门。专家库信息的运维及日常管理工作承担。
(一)专家库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1.负责专家库建设、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2 .研究和决定专家库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3 .组织专家征集、出库入库、培训和考核等,负责开展专家工作评价。
4 .组织召开专家库管理工作会议等。
5.负责专家信息动态管理、系统维护和技术支持工作。
第六条 专家入库基本条件:
(一)行业公信力高,工作责任心强,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评价意见和建议。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发展动态,熟悉相关政策、标准和法律法规。
(三)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累计3年以上。
(四)在时间和精力上能保证完成知识分享、评估、咨询等工作。
(五)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第七条专家分类及入库条件。除满足第五条外,还应满足:
(一)高校、研究机构及事业单位类,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获得专业技术职称2年以上。
(二)企业类,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获得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专业技术高级资格或水平证书);或大学专科科以上学历,获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专业技术中级资格或水平证书)超过3年。
第八条专家入库采取公开征集的方式:
(一)公开征集。高教云考研究院在其网站公开征集专家。
(二)入库申请。专家自愿在高教云考研究院的专家申报系统上填写《高教云考研究院专家库专家推荐信息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提交高教云考研究院。专家入库申请常年受理。
(三)资格核实。高教云考研究院定期核实申请专家入库的相关资料,提出拟入库专家名单。
(四)公示。高教云考研究院将拟入库专家名单在其网站公众号小程序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
1.对公示的专家名单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以邮件形式向高教云考研究院实名提出。逾期或匿名异议不予受理。
2.高教云考研究院对异议进行核实,做出处理决定;异议处理决定在异议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做出,并邮件知异议申请人和专家本人。
(五)批准入库。经公示无异议的专家经高教云考研究院批准入库并在其网站公众号小程序予以公告。高教云考研究院专家库实行任期制,任期为二年。
第九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应予出库:
(一)本人邮件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不参加专家活动的或在参加专家活动过程中,存在衔私舞弊或不正当利益的。
(三)专家本人所得评价分数年度累计2次低于60分的。
(四)接受邀请后无故缺席2次的。
(五)触犯法律、法规而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七)其他情形不适宜担任专家的。第十条专家出库程序:
(一)核实。由专家库管理部门核实相关情况。
(二)公示。由高教云考研究院拟出库专家名单,并在其网站公众号小程序予以公示,公示期5天。
(三)异议处理。参照入库异议处理程序执行。
(四)批准出库。由高教云考研究院批准并在其网站公众号小程序予以公告,同步更新专家库信息。
第十一条教育行业同行可依申请使用专家库。
第十二条专家库的使用采用任期制的方式。任期制专家组是指由使用单位根据特定任务,从专家库中按一定的专家条件、数量选定专家,组成任期专家组。
第十三条专家评价。使用单位应当在专家参加活动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在高教云考研究院专家库管理系统上,从工作态度、专业水平、知识面、表达能力等方面对每位专家参加本次活动工作情况进行公正、客观的评价。
第十四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使用单位在使用过程中知悉专家信息有变化的,应及时在高教云考研究院管理系统中标注或向高教云考研究院反映。高教云考研究院根据专家信用评价等情况每年对专家库信息进行更新。
第十五条专家参与服务活动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相关工作要求,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独立提出咨询意见、方案、结论,并就其意见承担责任;
(二)在咨询活动中积极配合提供有关资料;
(三)严格遵守保密的约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技术商业秘密和其他敏感不能公开的信息;
(四)个人信息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登录高教云考研究院专家库更新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七条专家参与活动的权利。
(一)为高教云考研究院的重大规划、投资项目、产业发展、市场营销、服务管理、重大课题、服务活动、培训等提供咨询、指导和服务。
(二)对承办的咨询事项提出独立指导意见和咨询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三)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相应劳动报酬。
(四)有权拒绝参加自己不熟悉领域的服务工作。
(五)可自愿退出专家库。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加强对使用专家库的管理,有责任和义务保障高教云考研究院管理系统及专家信息的安全。严禁私自复制、下载、泄露、转让或出售专家库中的信息和资料。
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经高教云考研究院核实,暂停其使用专家库账户,整改后方可重新开放:
(一)将专家库的用户名及密码泄露给其他未经授权单位或个人的。
(二)未及时对专家进行评价且逾期一个月的。
(三)对专家进行恶意评价的。专家库的运维管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的,由高教云考研究院提出处理意见。因专家个人的违法、违规等行为对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专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高教云考研究院
二O二六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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